为了适应实施《WTO估价协议》和通关作业改革的需要,海关正在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有关法规、规定的工作。鉴于目前价格瞒骗依然严重,各项新的政策规定尚不能同步实施,海关的执法环境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的实际状况,同时考虑到提高通关速度的要求和保证审价工作的需要,决定对《海关参考价格管理规定》暂作如下调整: 1、 海关一、二、三级参考价格商品品种由原来的86种调整为50种,具体商品详见附件。 2、 海关参考价格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1) 一级参考价格管理商品的进口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格5%以内的,由直属海关审价部门直接核定完税价格,同时应将核定结果连同有关单证材料报总署备核。 (2) 二级参考价格的浮动权限由5%调整为10%,即申报价格低于二级参考价格10%以内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直属海关审价职能部门负责核定。 3、 强调海关参考价格管理地对部分重点敏感进口商品的一种风险管理。所谓“下浮幅度”,是对管理权限的划分,而不是管理权限内直接估价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而不是管理权限内直接估价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审价程序和方法审价。对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应依次选择使用适当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而不能直接以参考价格或简单地按“下限幅度”浮动后的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税。 4、 对于申报价格低于参考价格的进口货物,如经审核认为可以接受申报价格或暂时难以确定完税价格,需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的,现场海关一般应采取先按申报价格征税,同时征收差额保证金并放行货物的方式处理。 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自6月1日起,对于此前已申报进口但尚未确定完税价格的货物,也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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