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帐号: 登录密码:
  会员注册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全球绣花机网国际站
新闻资讯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企业信息 产品信息 展会信息
    热门关键字:绣花机、刺绣机、绣花机配件、金片绣、印度
 
服务条款
会员服务
  今日快讯  |  行业动态  |  环球信息  |  绣机专题  |  政策信息  |  企业动态  |  纺织行情  |  技术动态  |  统计数据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信息
外企自用机床等设备进口税收政策将改变
 
http://www.embm.cn 中国绣花机网            2008年10月20日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200851日以前批准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在2008111日以后(含111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2006年修订)》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型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的通用设备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数控铣床、数控磨床、车削中心、数控切割机、开卷机、折弯压力机、联合冲剪机、液压机等60多种设备。

此次政策调整,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即200851日以前批准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项目单位于200811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老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应该加强自主意识,尽可能在政策宽限期内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