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企业本身生产和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进出境时,须持下列单证自行向入、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
(3)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除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料、件外,进出口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须交验。
(5)海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有关证件。其中,属于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交验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由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6)国家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证明(如进出境货物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则须提交)。
(7)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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