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 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 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运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 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 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拔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 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 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 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征产品准予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 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和销售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 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 【关闭窗口】 【打 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