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再造:从创新到保护
浙江“飞跃”与日本“飞马”的专利权纠纷已经有四年之久。“飞跃”集团董事长邱继宝说,这是飞跃集团最后一起没有了结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中国“飞跃”对日本“飞马”的一项专利构成了侵权,“飞跃”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30万元。
但实际上,“飞跃”与“飞马”之争远没有结束。飞跃集团一边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一边则向最高院就“飞马”这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申诉。
现状
两家都说拥有专利
“飞马”是日本一家主要生产缝纫机械设备的中型公司。其诉称,1998年12月10日,“飞马”申请了名为“缝纫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获准,专利号为98305748.6。
2001年10月9日至12日,“飞马”在上海举办的2001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上发现,飞跃集团展出的“Fy”2000A系列超高速包缝机,在整体造型、各主要构成部分的形状和位置上,均与其产品专利相同或相近似。2002年1月,“飞马”方面在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下买了“飞跃”集团的上述几个产品。
此后,“飞马”即向“飞跃”提出了高达500余万元的赔偿,并要求飞跃集团停止制造该系列产品。案件庭审中,飞跃集团代理人指出,飞跃生产的被控侵权的超高速包缝机,早在2000年5月12日也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此前,飞跃所指的专利曾被“飞马”宣告无效,杭州中院因此判决“飞马”胜诉。
追溯
纠葛一扯就是四年
“飞马”与“飞跃”之争,历时近四年。2002年8月23日,“飞马”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飞跃”的诉讼。其间,“飞跃”则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飞马”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无效宣告”的申请,按照法律程序,杭州中院停止了该案件的审理。
200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飞跃”对“飞马”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口头审理。该复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此前在首届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前,飞马现拥有的专利设计已经被发行,即“飞马”专利申请前,与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就是说,“飞马”所持的98305748.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飞马”不服该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一审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则称“飞马”专利权有效,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随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启动审理程序,根据北京高院的判决,杭州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了“飞跃”侵害“飞马”专利权成立。
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大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同,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了特有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据悉,目前“飞跃”开始启动了两驾马车:一驾是继续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杭州中院的判决。另一驾则是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重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而后者更是至关重要的,后者的努力一旦实现,重新裁定“飞马”专利无效,则意味着杭州这场官司不打自赢。不过,“飞马”与“飞跃”之争的结果到底会怎样,却还难以预料。
深度
从创新到保护
来自省高院的消息,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约6%为涉外案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占大多数。调查显示,浙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工业品均遭受过国外同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而被告多为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国内有些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还不强,不排除一些国外企业趁机将我国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然后再来打击中国品牌的可能。嘉兴某机械厂,接受美国客户的订单后,自行设计了某一机械产品,将产品样品及设计图纸寄送美国客户,美国客户据此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并起诉嘉兴某机械厂构成专利侵权。同时,由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案情复杂、应诉费用高,使得国内被诉侵权的企业“缴械投降”。外国企业由此“巧妙”地运用知识产权诉讼技巧对国内企业发起冲击。它们首先在未来潜在市场竞争前3年至5年就布下专利地雷,并耐心收集竞争对手侵权证据,然后等本地企业市场壮大了,产生了足够的销售利润时才提起诉讼,索取高额使用费。
这也正是飞跃集团董事长邱继宝所担心的。去年11月5日第3届浙江中国民营企业峰会上,飞跃集团因其自主创新能力强,荣登民营企业品牌竞争力50强榜首,飞跃集团至今已获得300多项国家专利。“我国一些民企,申请专利时没有放在世界平台上衡量,往往只是对国内同类产品所作的比较而进行的。有的则是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却未在销售国申请注册。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仍是不够的。”邱继宝在接受每日商报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