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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http://www.embm.cn 中国绣花机网            2006年6月15日   
 

想开个网上小店吗?先去工商部门注册。近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者“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这意味着,虚拟的交易行为将会被纳入现实的商业运行轨道。去年,中国仅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便达137.1亿元。但由于立法空白,目前的网上交易行为仍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

    网上交易先得工商登记

    商务部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定义: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可分为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C2C(个人间交易)和G2B(政府和企业间交易)四种。C2C是目前普通网民参与最多的网上交易模式,淘宝、Ebay易趣、拍拍等C2C网站的广告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各种版本的成功创业故事吸引着年轻人去网上开店。

    但是,在这次的草案中,商务部明确提出:“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这也是网民们议论最多的一条规定,本来很多人上网点点鼠标敲敲键盘,生意做得很随意,现在有人事先管着了,就不能马马虎虎了。

    卖家责任将会增加

    商务部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认同。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网上的卖家是应该经过工商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因为他们从事的是“商行为”。

    所谓“商行为”有几个要素:以营利为目的;以此为职业或兼职;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持续性和不间断性,而淘宝、E-bay易趣的C2C网站上的很多职业卖家都符合这一特征。国际商法中规定,从事“商行为”的人就是商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人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同时承担法定内的责任。而当网上卖家正式登记成为商人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就多了。比如,现在卖家通常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快递给买家,如果货物途中出现被掉包等情况,卖家通常是不负责的。而卖家进行工商登记后,货物的责任转移时间将会后移到买家收到货物为止。

    日常交易信息保存60天

    在商务部的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保证规范交易还作出了不少规定。

    现在我们在网上买东西时,并不知道卖家是谁,信用度如何。有的C2C网站会根据卖家、买家在以往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但信用状况还是有可能造假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商务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上交易双方要主动掌握对方的真实情况,可向网上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查询,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网上交易由于双方不会实际接触,缺乏实物性的凭据,买卖双方也不会注意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聊天、付款、发货记录,一旦出现纠纷取证便成了大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参与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数据、文件资料,尤其是大宗交易,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建议保存2年,日常交易信息建议保存60天。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关键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网上交易的服务提供者(如淘宝、Ebay等电子商务网站)要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

    据了解,目前像淘宝、Ebay易趣等网站在C2C商业模式上,主要建议网民使用网站指定的安全支付系统,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简单而言,就是买家将货款先打入网站的电子支付系统,如支付宝、贝宝等,系统收款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接到货物后确认没有问题,再通知支付系统最终将钱交给卖家。但由于并不是所有买卖者都愿意使用网站的支付系统,或商品质量不好等支付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C2C的消费纠纷还是层出不穷。

    另外,目前淘宝等新开发的B2C交易模式,将专业品牌销售商引入网上交易系统。B2C的消费维权相对更易执行:像销售商的资格认证、消费预保金等方式。

    但除了专业的电子商务网站,目前还有很多热门的BBS网站上也存在着大量C2C的交易行为,而由于BBS并非专业做电子商务的,因此没有很完善的措施来保护网上交易者的权利。

    网站意见:网商定义有待细化

    不少网站专业人士提出,《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还存在着不太符合实际情况或较难操作的地方。

    比如意见所提出网上交易要经过工商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有一些电子商务网站表示,目前C2C交易平台上的卖家有两种,一种是职业卖家,每个月有很大的交易量,相当于商人的角色;但还有很多网民是偶尔将自己不用的、或多余的东西摆在C2C网站上卖,把网络当作跳蚤市场。如果要求这样的卖家也到工商部门去登记,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业内人士也建议草案在对“网商”的定义上进行更明确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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