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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本月实施 外贸企业迎来四大利好
 
http://www.embm.cn 中国绣花机网            2012年7月9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日前导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
  据国税人员介绍,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利好。
  导报记者获悉,2012年前6个月,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145.51亿元,同比增长14.8%,再创历史新高,有效地支持了外向型企业的发展。
  利好一:管理文件全面“瘦身”
  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出口退(免)税政策常有变化。此次文件的出台,对现行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对厦门市出口企业办理缴税和退税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利好二:未按规定办退不再按内销征税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按原来规定不予退税,同时须按内销征税。根据此次文件,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利好三: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
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 “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 (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利好四:进口货物再出口可凭海关税单办退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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