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帐号: 登录密码:
  会员注册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全球绣花机网国际站
新闻资讯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企业信息 产品信息 展会信息
    热门关键字:绣花机、刺绣机、绣花机配件、金片绣、印度
 
服务条款
会员服务
  今日快讯  |  行业动态  |  环球信息  |  绣机专题  |  政策信息  |  企业动态  |  纺织行情  |  技术动态  |  统计数据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信息
国税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embm.cn 中国绣花机网            2009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0

 

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三、对属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四、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息传输机制,将尽快把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使用。  

五、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   【打 印】
  快速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共有   0 条评论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联系方式
电话总机:0575-87730118 传真:0575-87737117 邮编:311800 E-mail:mbm@embm.cn
版权所有:刺绣机网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浙B2-20110025-43
支持单位:浙江省电脑刺绣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诸暨市电脑刺绣机协会 

浙公网安备 33068102000068号


绣花机 刺绣机  Copyright (C) 2005-2023www.embm.cnAll Rights Reserved.